公司新闻
article《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9号)和《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嘉政发〔2014〕37号),现制定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如下:
1.制订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制订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2.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集中供热的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组织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禁燃区内严禁新建燃烧高污染染料工业锅炉,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染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2017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染料。
积极推行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2015年,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热网覆盖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改造任务,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1.制订天然气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汽车加气站建设。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
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市电力局
配合省里加大省外电源合作开发力度,建立稳定的外来电基地,提高长期购电比例。
1.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实施能源“双控”管理,对超出当地能源“双控”目标的工业项目,必须实施用能总量“等量”或“减量”替代,实现区域用能的动态平衡。
2.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嘉兴电力局
1.建立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2.严格新车和转入车辆环保准入,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
3.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更新换代,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
4.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抓好低速汽车的生产、使用监管,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
8.强化对取得但未放置环保标志上道路行驶的、环保标志被注销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监管,以及对未取得环保标志的非本市籍机动车在本市上道路行驶的监管。加强对加油站的监管,禁止限行区内的加油站将车用燃油补给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
2.指导各地出台黄标车淘汰方案,2015年完成淘汰17500辆黄标车的工作目标。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商务局
1.加强对车用燃油经营许可证和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为。按计划组织供应国Ⅳ、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5年底前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
1.政府机关和公交、环卫等行业要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局
2.全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车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50%以上,在用营运公交车每年完成清洁能源改造10%左右。
1.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建设。倡导无偿拼车、通勤班车出行。规划、建设限行车辆公交换乘点。
3.采取高峰限行、鼓励绿色出行、加快推进ETC工程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到2017年,嘉兴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
4.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力争城市机动车总运行时间削减10~20%。
实施脱硫脱硝工程。2015年,所有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所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所有火电机组(含热电,下同)、水泥回转窑完成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投运。2017年,所有新建、在建火电机组必须采用烟气清洁排放技术,现有6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标准要求。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统一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未达标的必须按国家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升级改造。2015年,全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
落实《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2015年,完成方案确定的重点整治工程建设,完成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的综合整治与验收,VOCs排放量削减18%。2017年,完成印染、炼化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10个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
1.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2.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3.全市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原则上城市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鼓励建设以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项目。
4.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减量置换。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
5.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对城市建成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县以上城市建成区于2015年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2017年,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
2.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3.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
2.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确保任务完成,淘汰产能目录向社会公布。
1.2015年,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到 2017年,以上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
2.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利用缓释肥料等新技术,减少化肥使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70%以上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1.建立健全扬尘管理机制,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绿化、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七个100%”落实。建立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录入“浙江省建设市场行政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予以公示。
2.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逐步推行卫星定位系统。强化道路扬尘治理,逐步减少城区地面积,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机制,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5年,县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 2017年达到52%以上。
3. 居住小区内场地应进行绿化或采取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等措施。严禁车辆在小区绿化带行驶、停放。
1.加强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源头治理,严格餐饮经营审批,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内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建立健全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维护和长效监管制度。
2.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及时领取相关营业证照,严格取缔无证经营单位。
3.加强餐饮业油烟(烧烤)废气污染日常执法检查力度,责令餐饮业积极整改油烟污染,依法查处油烟(烧烤)废气违法排污行为,确保餐饮油烟废气达标排放
2.对有烟粉尘排放的港口、物流(企业)露天堆场、露天煤堆等实施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2015年,全面建成控烟区。
干洗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加强在用干洗设施的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2015年,全面完成干洗业废气治理。
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及房地产项目强制使用、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
1.加快推进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资源化、商品化。力争到2017年,基本实现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2.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加强秸秆焚烧监控,在秸秆焚烧的集中时段加强联合督查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焚烧点进行定期通报,实行年度考核。
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使用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挥发量。
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深入实施“1818”平原绿化行动,加强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建设,增强森林生态功能。2015年,全市完成新造林11.76万亩以上,林木覆盖率达到20%以上。
1.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
2.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逐年制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
3.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制订实施污染防治专项管理办法和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1.严格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与建设项目审批以及财政资金奖惩结合,考核结果要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2.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没有完成阶段性任务的有关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实行约谈。
3.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需要实施问责追究的,按照《关于“建立问责事项移送制度强化责任追究”的通知》(嘉纪发〔2015〕34号)要求,及时进行移送,由市监察局立项调查,严格问责追究。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每月公布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 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责任部门:市委督考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
6.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检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7.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做好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每季度向市环保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商务局
1.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对脱硫脱硝工程、燃煤锅炉淘汰、煤改气、黄标车淘汰、机动车油改气、“两高”行业企业退出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2.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减排电价,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有效推进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利用。
4.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5.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国税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中心7.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12.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13.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对火电厂用煤总量、煤质以及餐饮、干洗、露天焚烧废弃物等生活源的监管。
2.各地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各地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完善霾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细化大气重污染源清单。加快大气复合污染监测、评价、监管、信息、应急、监察及机动车排污监控等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发布和预报制度。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视情渐次实施大气重污染源限产限排和停工停产,以及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等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的蔓延。
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市的协作,组织实施联合检查执法、资源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协调解决跨区域大气环境突出问题,及时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提高跨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联动、协作处置的能力。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防治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1.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分析、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大力引进培养新兴产业、生态环保产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
2.加快域大气复合污染监测、评价、监管、信息、应急、监察及机动车排污监控等能力建设,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4.发展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积极开发推广脱硫脱硝、高效除尘、VOCs治理等关键技术,创新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以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带动重点行业节能环保水平提升。
5.落实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政策。
推动大气污染的第三方治理,构建统一开放的环境服务市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空气质量。